关于调整FESCO补充医疗保障报销相关规定的通知
2017-06-14
作者:FESCO小编
尊敬的外企员工:
您好!
根据北京市社保最新规定及京人社医发[2016]99号文件,北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政策有所调整,为进一步完善FESCO补充医疗保障报销规定,现就FESCO补充医疗保障报销相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最新规定,自2016年5月起,在职职工门急诊及住院费用,未经医保实时结算,但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,由各区县社保中心审核结算后,将报销款项直接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,不再由企业代为支付。报销时效以社保审核时间为准。因此,享受FESCO补充医疗保障的员工,FESCO将不再垫付在职职工未经医保结算的门急诊及住院费用。在过渡期间,已由FESCO垫付的社保支付部分,FESCO将有权向员工进行索款。
二、根据新修订的《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及京人社医发[2016]99号文件,自2016年3月24日起,本市取消《生育服务证》管理制度,参保人员申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,或因分娩办理住院手续时,应当出具以下证明:本市户籍参保人员,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,按照《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》的规定,应当提交本市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《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》。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,根据《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再生育行政确认工作的通知》,应当提交由区卫生计生委盖章确认的《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》。外埠户籍参保人员,根据《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》,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,应当提交由乡镇(街道)出具并盖章的《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》;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,需提交由乡镇(街道)出具并盖章的《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》。(参保人员在2016年3月24日新修订的《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实施以前办理的《生育服务证》及《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》可继续使用。)因此,享受FESCO补充医疗女工生育保障的员工,申请围产及生育费用报销时,需提供的材料遵循以上社保政策。
特此通知,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,祝您健康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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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6日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