生育津贴温馨提示
2021-09-03
特别注意:生育津贴办理成功之后,社保会返还一张《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》,请将核准表务必交给单位人事或财务,单位对账用,社保不予补打!
申领条件:生育津贴:女员工:生育当月正常缴费,且分娩前连续缴满9个月;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,需要在分娩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男员工:生育当月正常缴费,2016年3月23之前生育,符合晚育政策(第一胎)可申领晚育津贴,其余不可申领
引、流产津贴:引、流产当月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女员工
津贴发放方式:
选择单位发放:不需提交额外材料;
选择银行代发(直接发放个人):需提交《同意生育津贴打入个人账户的声明》(下载)加盖单位公章(大库员工需额外加盖业务部章)并按照说明上方法申报个人账户,确认已经完成社保账户信息变更后再上交材料至窗口(注:员工是否可以支付个人账户请先咨询公司人事或业务员,线上审核暂不支持发放个人)
(线上审核不支持发放个人)
变更项目:
若之前申报津贴信息有误,现需进行变更的,需提供《信息变更表》(下载)、变更项材料原件及复印件、核准表复印件,所有复印件由原申报单位盖章,将材料递交窗口(如:生产方式错误,需提供最新的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、核准表复印件及变更表一份,盖原申报单位章)
温馨提示:
1.产假天数计算:(2012年4月28日(含)之后生育按下述规定执行)
分娩产假: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天数为98天,难产增加15天,生育多胞胎每多1个婴儿增加15天,符合晚育假或奖励假条件的增加30天
引、流产产假:16周(含)以内产假为15天,16周到28周之间为42天,28周(含)以上为98天
2.生育津贴计算公式:生育津贴=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缴费平均工资÷30天×产假天数
3.奖励假及晚育假:2016年1月1日开放二胎政策后,取消晚育假30天,增加奖励假30天(一孩、二孩及政策内三孩皆可申领)。奖励假只能由女方享受
宝宝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23日之间生育可享受晚育假或奖励假津贴,选其一申请;
宝宝于2016年3月23日之前生育,符合晚育政策(一胎),男方/女方可以享受30天晚育假(只能一方享受);宝宝于2016年3月23日之后生育,男方没有可申领的津贴项
4.据新修订的《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,女职工配偶享有15天的陪产假,陪产假工资生育保险不予支付
5.外籍职工只能申领生育津贴,不办理晚育津贴、奖励津贴及引、流产津贴;最多只能申领2次生育津贴
咨询电话 400-8000-8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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